可以自收到商標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前述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規定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規則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