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產亦資產,維權不可少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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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3-18 09:07
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日又翩然而至,空氣中彌漫著維權的味道。但有形有質、真金白銀的貨物資產,大家都很重視維權;無形無質的知識產權,大家卻很容易忽視。 事實上,知識產權也是資產,帶來的經濟利益同樣不可小覷,權益被侵犯,一樣將帶來重大的損失。知識產權維權勢在必行,應當引起重視。
案例一:“好聲音”系列商標注冊無效 案情:2018年年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19件“好聲音”系列商標無效宣告行政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19件商標無效宣告裁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裁定。本案原告浙江藍巨星(浙江衛視下屬傳媒公司)、被告商評委、第三人荷蘭塔爾帕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這19件“好聲音”系列商標無效宣告由荷蘭塔爾帕2016年向商評委提起,商評委裁定認為其中6枚訴爭商標與荷蘭塔爾帕的在先商標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2枚訴爭商標違反“代理人搶注”條款,全部19枚商標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遂宣告19枚注冊商標無效。浙江藍巨星不服商評委裁定,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結果: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藍巨星好聲音”與引證商標“the Voice of及V手勢圖”在構成要素上存在明顯差異,在缺乏其他連接因素的情況下,難以認定近似。但是浙江衛視在《中國好聲音》電視節目中結合使用了“The Voice of China”、“中國好聲音”和“V手勢圖”,并未加以區分,相關公眾會認為幾個要素之間存在固定的對應關系。即便大部分公眾會認為“中國好聲音”與浙江衛視關聯,這種后果也不能印證節目名稱歸屬,而是“反向混淆”。考慮到引證商標的實際使用狀態和相關公眾的認知情況,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容易產生混淆,商評委認定訴爭商標違反28條并無不當。
案例二:“奧普”實現馳名商標跨類保護 案情:1月份,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訴商評委、第三人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奧普”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一案獲得一審勝訴。 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稱“奧普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我國極富盛名的照明、取暖、排風一體機(浴霸)生產和銷售企業。同年9月4日,奧普公司申請在第11類“照明器材;取暖器;排風扇;照明、取暖、排風一體機”商品上注冊第730979號“奧普”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該商標于1995年2月21日獲準注冊,經續展至今有效。 廣州傲馬廣告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稱“傲馬公司”)于1999年11月1日申請并于2000年11月14日獲準注冊第1475893號“奧普”商標(以下稱“訴爭商標”),該商標核準注冊在第35類“廣告、廣告傳播、廣告設計”等服務上。2010年10月25日,該商標轉讓給第三人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稱“現代新能源公司”),經續展,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0年11月13日。 奧普公司以訴爭商標系惡意注冊其馳名商標等為由向商評委申請撤銷該商標注冊, 2016年6月15日,商評委作出[2016]第52306號《關于第1475893號“奧普”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以下稱“被訴裁定”),維持訴爭商標注冊。 奧普公司對被訴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結果: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本案訴爭商標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獲準注冊,奧普公司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的事由是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且被訴裁定的作出時間是2016年6月15日,故2001年商標法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行為具有溯及力;綜合考慮引證商標知名度、傲馬公司申請訴爭商標不具有正當理由等情況,推定訴爭商標注冊構成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情形。 最終,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裁定,責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通過上述兩個典型,知識產權維權訴訟,我們可以看出,隨著社會及經濟個體對于知識產權的日益重視,做好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為企業良性發展保駕護航的觀念深入人心。 那么,一旦被侵權,企業如何做好知識產權維權工作呢?
專業人士認為,知識產權是企業和經濟主體的生命線,知識產權不是我們可以輕易突破的,對一個有作為的企業,應該構筑自己的知識產權界,否則很難贏得市場競爭優勢。做好維權,首先要對知識產權進行合理的布局,了解主要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狀況,在產品設計、投產上作相應規避,對于自主開發的新產品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申請專利保護等等;其次,當企業遇到侵犯自主知識產權情況,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失為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最最重要的是,委托專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與專業知產顧問配合,理清自身知產體系,規劃知產發展,既能未雨綢繆,一旦發生侵權,他們能提供專業的意見,并以專業的操作,保證企業知產不受侵犯,利益最大化。 文章綜合自網絡,如有侵權問題,請及時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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