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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屬于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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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12-02 10:28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 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產清算;4.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具體以實際審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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