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優先權是指臺灣地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專利主管機構第一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要求享有其臺灣地區在先申請的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