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搶注了該怎么辦?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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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9-03 09:22 隨著品牌商業價值的增加,搶注商標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已經在使用的商標遇到搶注的情況,不要慌!其實,我國《商標法》有充分規定,多角度為商標在先使用人提供保護。 商標已經被搶注,還能繼續用嗎? “能用”,根據《商標法》第59條,如果在商標被搶注之前就已經使用,或者與之近似且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原范圍內繼續使用商標并不構成侵權。當然,為品牌發展的長遠考慮,對已搶注的商標進行無效宣告申請,依然是必要措施。 如何無效掉對方“搶注”的商標? 情況一:搶注人與在先使用人有特定關系。 若有特定關系,《商標法》第15條來解決。只要商標的在先使用人能夠證明其與搶注人具有特定關系(包括代理商、經銷商、在職或者已經離職的高管、工作人員、加工商、投資者等關系),均能夠依據該條獲得相應的保護。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協議、營銷協議、勞動合同、廣告合同、往來信函等。鑒于這種有特定關系的搶注人惡意非常明顯,因此對于商標使用的舉證責任要求非常低,所以特定關系的搶注可優先選用該條款。 情況二:搶注人與在先使用人有特定關系: 這種情況則適用《商標法》13.2條。適用該條款所需的證據參考認定馳名商標的證據標準,舉證責任非常大;且證據中顯示的商品/服務必須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當然在現實中,商標已經達到馳名但還未注冊的情形也是比較少見的。 情況三:其他情況 若既無特定關系,又未達到馳名程度,則可適用《商標法》第32條。類似搶注的是名人姓名、公司字號等,可以適用該條款前半段主張損害了在先權利;而如果搶注的是“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則適用后半段。后半段中“有一定影響”的舉證責任介于第15條和第13.2條之間。在先商標的使用人需要提供數量相對較多、覆蓋地域范圍較廣的商標使用證據以證明其知名度及影響力,最好是能夠針對性的證明商標的使用和宣傳已經及于搶注人所在的地區。 商標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而合理的商標保護策略,能夠幫助企業走得更穩,行得更遠。 相關服務:商標無效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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