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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否為不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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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6-28 16:00

申請人(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為不同的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應當是個人,不能是單位或者集體,例如“××科研組”等等。如果是數人共同作出的,應當將所有人的名字都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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