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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間哪些商標業務可適用“期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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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6-19 14:55作者:亞太知識產權

當事人辦理商標業務補正、審查意見書回文、商標規費繳納、同日申請提供使用證據和協商回文、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提供使用證據,辦理商標異議、商標駁回復審、不予注冊復審、無效宣告復審、撤銷復審的申請、答辯、補充證據, 以及請求無效宣告的答辯、補充證據等商標業務,因疫情導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內提出的,相關期限自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待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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