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證據的具體表現形式根據商標使用在商品和服務上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下面是商品和服務商標使用證據的一些具體表現形式:
商品商標使用證據:
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例如直接貼附、刻印、烙印、編織等方式。
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如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
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其他廣告方式進行的廣告宣傳。
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和其他資料。
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服務商標使用證據:
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如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其他廣告方式進行的廣告宣傳。
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和其他資料。
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在收到商標局的撤三通知時,就可以將上述使用證據提交給商標局,避免商標被撤銷。
相關服務:商標撤三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