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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多有“邪惡且迷惑人”之意,故駁回“妖雞”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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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11-26 15:13

導讀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所含文字“妖”多有“邪惡且迷惑人”的含義,使用在餐廳等指定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駁回申請商標“妖雞”的注冊申請。


關于第33279705號“妖雞”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240838號

   

申請人:深圳新源生態餐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漢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279705號“妖雞”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云南省指定精準扶貧企業,申請商標注冊在餐飲行業,非其他容易引起誤解的旅店行業,不會也不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申請商標特指鹽津烏骨雞,名字取其特性,不含歧義。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廣告宣傳資料、烏骨雞收購合同、店面照片、網站頁。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所含文字“妖”多有“邪惡且迷惑人”的含義,使用在餐廳等指定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濛萌
韓秀花
盛麗君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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