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共存協議是指某個主體A注冊商標時因為和另外一個主體B的已注冊商標相似而被駁回,A和B商量兩個商標共同存在,B不起訴A商標近似和侵權而簽訂的一份協議,A在進行駁回復審時提交該協議給商標評審委員會。這份協議有助于駁回復審成功,但無法保證絕對能復審成功,商標評審委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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