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 18900353307

微信朋友圈轉發文章和圖片,你侵權了嗎?

 二維碼 388
發表時間:2019-07-09 08:25

導讀: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著作權侵權大多發生于網站、微信公眾號和微博,微信朋友圈由于其私人屬性色彩,其侵權的案例不很常見,但隨著微信的普及,在朋友圈中轉發文章和圖片成為再平常不過的事,那么,在微信朋友圈中的轉發行為,與網站、微信公眾號上的轉發行為有區別嗎?是否侵權并且是侵犯著作權中的哪些權利呢?我們從四個案例入手,一探究竟。


案例一:文瓊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

一審原告

文瓊

一審被告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

基本情況

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新浪微博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漫畫作品作為微博配圖,并且沒有署名;

原告對該漫畫作品已進行著作權登記,但登記的作品樣本上無原告署名。

爭議焦點

登記作品樣本上未署名,原告無法獲知作者的情況下,是否侵犯署名權。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在他人盡努力無法獲知作者的情況下,不署名是不構成侵犯署名權的。

二審推翻一審判決:

署名權是無過錯責任,對侵權方的主觀過錯在所不問。

作者總結

1、署名權不可放棄、轉讓和贈與在著作權的人身權利中,署名權是一項人身色彩最濃的權利,由于其人身依附性很強,該權利不同于財產權利,不可轉讓,不可贈與。

2、署名權行使方式多樣:發表權只有一次,署名權并非只有一次,在發表時或登記時未署名的作品,并不意味著作者放棄了署名權,在作品發表或傳播的過程中,作者可以隨時要求署名,不署名或者屬藝名也均是作者署名權的行使。

3、侵犯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利意味著,在訴訟的請求中除了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賠禮道歉

案例二: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與武漢泰和電器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一審原告

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

一審被告

武漢泰和電器有限公司

基本情況

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運營管理的QQ群中,推薦用戶下載由群內某一用戶上傳、由原告享有權利的電子書。

爭議焦點

在QQ群傳播涉案作品是否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QQ是一款基于互聯網的即時通信軟件,QQ群是多個QQ注冊用戶組成的討論群,QQ群用戶可以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群內上傳的文件雖然用戶在本案中需要通過“買家”驗證加入QQ群才能獲得涉案作品,且QQ群人數通常有一定限制,但公開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公眾,除了對全部公眾開放的網絡之外,超出正常社交關系具有相當數量的人群可接觸的網絡亦具有公開性,亦應當認定QQ群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信息網絡,能夠實現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目的。

作者總結

1、信息網絡傳播與公開性大小無關微信朋友圈雖然較之微信公眾號、微博,只是對于特定人員的開放,或者由于內容發布時設置部分可見,使其公開性降低,但從該案例可知,公開性的大小并不影響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構成,因此,在微信朋友圈中上傳他人的文章或者圖片,也屬于信息網絡上的傳播。(雖然屬于信息網絡傳播,但是否侵權還需判斷)

2、信息網絡傳播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一般只要有上傳行為二是“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局域網還是廣域網、是否為全部公眾都在所不問。

案例三:趙小華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

一審原告

趙小華

一審被告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

查明事實

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網站首頁發布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圖片。被告接到刪除通知后,立即做出刪除處理。

爭議焦點

1、被告為網絡服務提供商,此案是否適用避風港原則?

2、被告履行“通知-刪除”,能否免責?

法院觀點

1、被告雖然為網絡服務提供商,但其行為并非提供鏈接,而是直接提供圖片的直接侵權行為,不適用“避風港原則”。

2、被告不能免責,構成侵權。

作者總結

1、“通知-刪除”的避風港原則只適用于網絡服務提供商,直接侵權者不適用,網絡服務提供商也可能成為直接侵權者。

2、直接侵權者及時刪除侵權作品是停止侵權的行為,并不能抵消已經產生的侵權后果,但及時停止侵權,可以避免擴大損失和加重損害后果。

案例四: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張家界本地網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

一審原告

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審被告

張家界本地網絡有限公司

查明事實

原告明示許可非商業用途,被告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中轉載了一篇文章,文章中包含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圖片,文章內容為農民工欠薪的時事性文章,文章轉載于人民網。

爭議焦點

1、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2、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但對于文章來源于人民網的事實未予審查。

二審法院推翻一審判決:

1、從微信公眾號推送的圖文內容、功能介紹看,被告對文章中圖片的使用為商業性使用

2、文章具有時事性質,但圖片本身不屬于時事性質,也非文章的必要和適當引用部分,不構成合理使用。

3、在構成侵權的情況下,對于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審查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被告文章系從權威性網站——人民網轉載,來源合理,主觀過錯不明顯,不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總結

1、合理使用是著作權侵權的阻卻事由:《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合理使用,常見的包括幾種情況:個人學習欣賞用;教學科研用;評論性的適當引用;報紙時事性文章轉載等。

2、合理使用需要基于已發表的作品,并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至于是否為商業性用途或是否盈利只是其中的一個判斷因素,并不是在所有情況中都起決定性作用,比如,若主張個人學習欣賞用,則認定商業性用途可以否認構成合理使用,但是若主張評論性的適當引用,商業性用途下也可能滿足合理使用。

3、主張合理使用時,應選擇對應的條款,選擇時,不僅要分析使用的具體方式,還要結合運營主體的主要功能,微信朋友圈一般認為個人學習欣賞用的較多;微信公眾號一般公司作為主體運營的較多,構成合理使用一般是認為評論性引用的較多。


作者查閱了大量案例,發現轉發文章和圖片涉及最多的是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微信朋友圈可以構成信息網絡,也不能幸免。在侵權的判斷上,由于署名權是無過錯責任,其侵權判斷相對容易,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判斷則較為復雜。

在司法實踐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判斷步驟一般為:

Step1: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權


一般認為,若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為作者,作者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為認定作品著作權的證據。


Step2: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網絡傳播行為


一般認為,信息網絡傳播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一般只要有上傳行為;二是“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局域網還是廣域網、是否為全部公眾都在所不問。


Step3: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還是合理使用


未獲得許可的行為一般認為侵權成立,除非滿足個人學習欣賞用、教學科研用、評論性的適當引用、報紙時事性文章轉載等合理使用情形。


Step4:被告的行為如果構成侵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構成侵權的情況下,對于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審查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若證明有合法來源,可免除賠償責任。


Step5:被告承擔多少賠償責任


首先是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其次是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而這兩項一般都很難舉證,在此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考慮原告作品的類型、內容、影響力、合理使用費用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如律師費、公證費等),并結合被告主體經營規模、侵權情節、方式、后果等因素,酌定金額。

另外,在微信朋友圈中轉發文章或圖片,還有可能涉及:

1、肖像權:如果是圖片中是人的肖像,可能涉及肖像權和著作權,如果不是人物肖像,一般就只有著作權。肖像權和著作權的權利主體不一定是同一個,比如攝影師A給人物B拍了肖像照片,B有肖像權,A有著作權。


2、發表權:發表是指將作品從私密領域放至公開領域,作品的發表權只有一次,在網上下載的、或是從他人的朋友圈中轉載的圖片,已經被發表了,因此這種在朋友圈中的轉載行為一般不會涉及發表權。


3、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這兩項權利主要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思想表達不受歪曲,一般轉發他人的圖片,不進行改動的話不會涉及這兩項權利。


雖然具體問題應當具體分析,但整體來看,不論在微信公眾號、微博還是微信朋友圈,并不影響轉發行為的性質,其是否構成侵權,很大程度上與運營主體有關:公司主體的用戶由于其經營目的,較難構成合理使用,多數情況下會構成侵權;而個人主體的用戶,一般可以構成合理使用中的個人學習欣賞,但是要署名和標明出處,因此作為個人用戶,應當盡量避免使用無署名及出處的圖片和文章。


本文轉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如有侵權問題,請及時聯系刪除。


聯系郵箱:yatai@fjsb.cn
聯系電話:0595-22118712 / 0595-28001179
聯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昌盛路2號亞太創新服務園\
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山海大廈8層803
掃碼關注企業微信公眾號
了解最新資訊
Copyright ? 福建亞太商標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亞太知識產權機構(代辦機構)
業務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