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專利收費調整后,有哪些費用可以不再繳納?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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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8-07-31 08:43來源:和鈞正策山東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的公告》(第272號)相關文件的要求: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于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 1、以下費用停征
2、對符合《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財稅[2016]78號)有關條件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專利年費的減繳期限有自授權當年起6年內,延長至10年內。 3、對于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準予減繳的專利,作如下處理:處于授權當年起6年內的,年費減繳期限延長至第10年;處于授權當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繼續減繳年費直至10年;處于授權年度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減繳年費。 4、對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期限屆滿前(已提交答復意見的除外)主動申請撤回的,可以請求退還50%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注意:只有繳納期限屆滿日在2018年8月1日(含8月1日)后,才涉及到相關費種的降費、停征;繳納期限屆滿日在2018年8月1日(不含8月1日)前的,不管實際繳費日是哪天,都需要全額按相關繳費通知書要求繳費。 (二)專利費用繳納舉例 以發明專利為例(假設該發明專利第四年授權) 注:黑色表示按2018年8月1日前政策計算的費用,紅色表示按照局272號公告應繳納的費用。 (三)繳費相關系統切換時間 1、7月30-31日之間網上繳費系統、專利繳費信息網上補充與管理系統暫停服務。在此期間代辦處可正常開展收費業務,但無法調取補繳訂單。 2、8月1日-8月31日之間期限屆滿日在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的登記費及公告印刷費應按舊費種繳納,期限屆滿日在8月1日之后按《公告》要求繳納。 2018年8月1日網上繳費系統及網上補充繳費系統切換至新系統,如繳費人在8月1日前下載舊模板并在8月1日后使用舊模板填寫并上傳,系統將會報錯。 2018年8月31日后全部切換,9月1日后任何界面不能提交停征的費種。若再遇到需要繳納登記費及公告印刷費的情形(如期限屆滿日在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的繳費)時,費用無法按舊費種采集,窗口工作人員在采集時會進行依職權分費處理。 注意: (1)窗口繳費補繳:7月30日至7月31日補繳系統無法正常使用,請繳費人盡量提前繳費;如確需在這兩天繳費,可手填繳費清單繳納費用。 (2)銀行、郵局匯款補繳:7月30日至7月31日補繳系統和網上繳費無法正常使用,如繳費人通過銀行、郵局匯款,需通過傳真或郵件補充繳費信息。 (3)登記費和公告印刷費的繳費屆滿日在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但未繳足費用導致逾期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在8月1日之后辦理恢復手續時還應繳納登記費和公告印刷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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